“登记册”(register)指根据第3条备存的申索登记册。
第3条 申索登记册 版本日期 30/06/1997
第4条 将申索移交劳资审裁处 版本日期 30/06/1997
凡仲裁处根据本条例第8(3)条将申索移交劳资审裁处,案务主任须将登记册内关于该宗申索的记项的核证副本,连同其所保管的关于该宗申索文件,一并送交劳资审裁处司法常务主任。
第5条 申请上诉许可的程序 版本日期 01/07/1997
(a)案务主任在法律程序的任何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并缴付订明费用后,须于该要求提出7日内向其提供法律程序纪录的核证副本;
(b)案务主任须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提供其所保管关于该宗申索的文件,其中须包括法律程序纪录及裁定或命令的理由的核证副本;及
(2)原讼法庭在聆讯上诉许可申请时,可在征得申请人同意后,将上诉许可申请书内的任何上诉理由更改,或加入任何新的上诉理由。
第6条 就仲裁处的决定而提出上诉的程序 版本日期 01/07/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