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令”(order)指仲裁处的裁定或命令;就上诉而言,则指原讼法庭或上诉法庭的裁定或命令;(1998年第25号第2条)
“储存金”(funds)指现存于或将存于案务主任帐户的款项,其中包括为清偿任何申索或依据任何命令而缴付的款项。
第2条 缴付予仲裁处的款项 版本日期 30/06/1997
(1)所有须缴付予仲裁处的储存金,均须付给案务主任。
(2)除情况另有所需外,案务主任须将缴付予仲裁处的任何储存金存入设于库务署署长所指示的银行的无息帐户(称为“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诉讼人储存金帐户”)内。
(3)仲裁官可向案务主任作出指示,将依据第4条备存的帐目所记录的一笔相等于在某一特定日期记在某人贷项之下的款项,由第(2)款所提述的帐户转移至设于仲裁官所指示的银行的另一有息帐户(该帐户须以有关个案的名称开设)。此外,仲裁官须向案务主任作出指示,将任何累算利息按仲裁官所指示的比例,付给任何亲自或由他人代其向仲裁处缴付储存金的人,或付给缴付予仲裁处的储存金记在其贷项的人,或付给上述两者。
第3条 案务主任须发给收据 版本日期 01/07/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