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德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以下简称仲裁法)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仲裁委员会以仲裁的方式,独立、公正、高效地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仲裁委员会不受理因下列纠纷和争议提出的仲裁申请:(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三)劳动争议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第三条 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履行本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仲裁委员会秘书处,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仲裁委员会可根据需要设立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咨询委员会具体规则另行制定。第四条 仲裁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设立特定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人士中聘任。第五条 当事人协议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即视为同意按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事人另有约定且仲裁委员会同意的,从其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