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最初名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晚仲裁委员会”,是根据1954年5月6日前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在中 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内设立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于1956年4月2日正式成立的。为了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关系不断发展的需要,1980年2月 26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通知》,决定将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改称为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扩大其受案 范围。1988年6月21日,国务院又批准将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改名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其受案范围扩至为国际经济贸易中发生的一切争议。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设在北京。仲裁委员会设名誉主任一人、顾问若干人。仲裁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 履行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赋予的职责,副主任受主任的委托可以履行主任的职责。仲裁委员会设秘书局,在仲裁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仲裁委员会的日常事 务。委员会设立仲裁员名册,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从对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
我国《仲裁法》第73条:“涉外仲裁规则可以由中国国际商会依照本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促进委员会曾在1956年 3月31日通过了一个《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程序暂行规则》。1988年9月12日经其修改,改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仲裁规则》。以后,该规则又经过数次修订。现行的仲裁规则为1998年5月6日由中国国际商会修订并通过,于同年5月10日起施行的仲裁规则。该种裁规则 统一适用于仲裁委员会及其分会。在分会进行仲裁时,该种裁规则规定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和仲裁委员会秘书局或秘书长分别履行的职责,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授权的副 主任和仲裁委员会分会秘书处或秘书长分别履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约定将其争议提交 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上海进行仲裁;如无法约定,则由申请人选择,由仲裁委员会在北京进行仲裁,或者由其深圳分会在深圳进行仲裁,或者由其上海分会在上海 进行仲裁;作此选择时,以首先提出选择的为准;如有争议,应由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
1990年以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受案数量在世界上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中名列前茅,其裁决的公正性也得到国内外一致的公认。可以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已成为世界上主要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