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请法制协调司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督促。建议根据试点工作的情况,及时对规范化建设提出指导性意见;加强调查研究,帮助研究解决 规范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帮助试点单位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推广典型;组织力量进行年度或阶段性检查考核;实行普遍号召与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法,对试点工 作遇到一定困难的仲裁机构,请协调司出面与地方党委、政府沟通;协调,使试点工作均衡发展。
(3)协调人要进一步发挥协调、服务的作用。试点工作会议上设立了协调人制度,并分成6个小组。去年11月协调人在珠海召开了碰头会,交流了试 点工作情况。这次会议上,我们也打算商量一下,如何尽力做好服务工作,如何使协调人工作制度化、正常化,如何进一步协助协调司组织信息、经验交流,达到相 互促进、共同提高的目的。
(4)请各位区域协调人把规范化建设工作列为协调范围,对本区域参加试点工作的单位进行必要的指导和帮助,这就叫“条块结合、共促规范”。
(5)各仲裁机构,尤其是走在前列的一些大城市仲裁机构和贸仲、海仲,对试点工作要给予支持和帮助。多年来,你们已经为我们中等城市仲裁机构起了很好示范作用,今后恳请你们运用多种方法对试点单位给予指导,我们也争取有较多的机会上门请教。
(6)建议仲裁法学研究会加强对规范化建设的理论研究,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