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李某签订了买卖合同,并同时签署了一份仲裁协议。在合同中双方约定,如果今后因履行合同发生纠纷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后来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了纠纷,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在开庭前张先生以双方签有仲裁协议为由要求仲裁。
李某想问:双方事先已经签有仲裁协议,现在还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丰台东高地司法所马英悦:根据《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如果当事人一方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法院会驳回起诉。
另一方当事人在首次开庭前未对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法院应继续审理。
因此,在该事件中,除非张先生与李某签订的仲裁协议最终被认定为无效,否则对纠纷事项签有仲裁协议的,只能向协议规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能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