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中,某服装公司辩称其在2006年3月底已告知张某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张某在2006年7月底才申请劳动仲裁,已经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仲裁时效。
张某则认为,他是拿到退工单后才申请仲裁的,没有退工单说明单位还没有解除劳动关系,劳动仲裁时效应当从拿到退工单之日起算。
区仲裁委员会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认为,根据有关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本案当事人张某在2006年3月收到了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的《人事通知书》,从这份文书的内容上应当知道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认为公司的这种行为是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则从该日起就应“知道”,而且张某即可凭借手中的《人事通知书》申请劳动仲裁。解除劳动关系和办理退工手续是两回事。因此本案的劳动仲裁时效应从2006年3月起算。裁决结果,因超过仲裁时效,对张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点究竟从何时计算?公司在向张某送达《人事通知书》后,张某就应当知道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如果对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有异议,说明双方实际上已经产生了矛盾,张某完全可以凭借手中的《人事通知书》申请劳动仲裁。退工单仅仅是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办理退工手续产生的凭证,不是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凭证。因此,张某以退工单收到时间作为申请劳动仲裁时效的起算时间,显然是错误理解。不过,张某如果提出公司延误退工造成无法及时就业、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那就另当别论了。
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并不像本案中某服装公司那样,会发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往往是今天员工还在上班,明天就一纸退工单辞退了员工。在这种情况下,退工单就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唯一凭证了。因此员工应当从拿到证明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据(通知书或退工单)起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