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于2007年7月9日在某单位上班时被机器切伤手臂,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工伤六级伤残。2007年8月18日双方自愿达成工伤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单位赔偿了胡某的医药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费用,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胡某继续在医院住院治疗,又花去医药费17000元。2007年8月28日胡某以协议不公平为由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取消协议并由单位支付后期医疗费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1、当事人于2007年8月18日签定的工伤赔偿协议无效;2、同意双方解除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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