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为某甲公司的职员,为推销其公司生产的一品牌摩托车,经人介绍,请在某乙商场上班的业务员杨某帮忙。杨某满口答应,并利用手里盖过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于2000年9月份与刘某所在的甲公司签订了价值25万元的购销合同。
合同约定由甲公司负责供货,货到后乙商场10日内付款,并同时约定“如因本合同发生争议,双方一致同意提交XX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合同约定发货,并通知乙商场按合同约定期限付款。但乙商场的领导以不知情并且未授权杨某签订合同为由拒付货款。
经多次协调未果,无奈之下某甲公司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XX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乙商场支付货款25万元,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1万元。
仲裁委员会依据双方购销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依法受理了此案,并依据双方当事人的委托组成三人合议制仲裁庭审理此案,此案现已审理终结。
在开庭过程中,乙商场辩称,杨某虽为我商场的业务员,但我方并未授权杨某与某甲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故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杨某自己来承担,与商场无关。
经审理,仲裁庭认为,虽然此案中乙商场并未授权杨某与甲公司签订合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而杨某作为乙商场的业务员,在持有加盖了商场公章的合同书的情况下,作为甲公司当然有理由相信商场已授权杨某签订合同。所以甲公司与乙商场签订的合同为有效合同,应予以认定。故依法裁决如下:(一)乙商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将25万元货款支付给甲公司;(二)驳回甲公司赔偿1万元损失的仲裁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了合同无效的几种情形:(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而商场的业务员持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方签订合同,商场仅以自己不知情未授权业务员签订合同为由认为合同无效,这在法律上是不予以认定的。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应视为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是证明代理人及其代理权限的书面文件。
本案中,商场的杨某出具了加盖公章的合同书应视为已得到商场的授权,与刘某所在的甲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是有效的,商场作为被代理人应承担本合同民事责任,即应承担支付刘某所在的甲公司25万元的货款。
至于杨某滥用代理权签订合同而给商场带来经济损失,商场要求杨某承担责任的争议属于另一法律关系,不属本案的仲裁范围,应由商场通过另外的法律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