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根据申请人中国××运输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州××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于1995年4月21日签订的 “P”轮航次租船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以及申请人于1999年4月1日提交的仲裁申请,受理了上述航次合同下产生的航次租船合同争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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