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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轮租金和碰撞赔偿损失费争议仲裁案 思维导图

自我孤立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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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轮租金和碰撞赔偿损失费争议仲裁案
仲裁法
仲裁案例

“南京”轮租金和碰撞赔偿损失费争议仲裁案 时间:2000-11-0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684 申请人××远洋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1998年8月31日与被申请人福建省泉州××海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签订的“南京”轮光船租赁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于1999年3月31日向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承担“南京”轮1999年 1月19日碰撞上海港煤炭码头的赔偿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人民币18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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