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X”轮从美国载散装小麦44,102.003公吨,于1981年2月27日2330时到达大连港,同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2月28日1140时通过联检。由于到达时吃水为38英尺,超过租船合同规定的35英尺,该轮自2月28日1140时至3月7日1930时在锚地等待减载。3月7日1930时驶往卸货泊位开始减载。卸下500吨货物后,由于吃水仍然超过35英尺,经港方命令,该轮于3月8日0030时停止在卸货泊位减载并移泊锚地等待减载。3月17日0705时重新靠泊并继续减载,同日1000时船舶吃水达到35英尺,租方于此时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3月28日1000时卸货完毕。
在计算速遣时间时,租方人船舶经过减载吃水达到租船合同规定的35英尺之后24小时,即3月18日1000时起算卸货时间。
船方提出,租船合同虽然规定船舶到港时的吃水不得超过35英尺,但这并不是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的条件,船舶在2月27日2330时递交准备就绪通知书时已经在各方面准备就绪,因此卸货时间应从3月2日(星期一)0800时起算,此后的几段时间即3月2日0800时至3月7日1200时、3月17日0705时至2400时、3月18日0000时至1000时共6天6小时55分应计为卸货时间。
租方提出,租船合同规定船舶到达大连港的最大海水吃水不得超过35英尺,因船方多装货物,致使该轮抵达卸港时吃水高达38英尺,超过租船合同的规定,因而需要等待过驳。该轮过驳后于3月17日1000时吃水才达到租船合同规定的35英尺,因此租方有理由在此时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根据租船合同第16条的规定,卸货时间应于该通知书被接受后24小时起算,因此租方从3月18日1000时起算卸货时间是正确的。在船舶吃水达到租船合同规定的35英尺之前的时间损失6天6小时55分与租方无关。
在计算速遗时间时,租方还因3月25日1520时至2400时有7~8级风、3月26日0000时至2400时有6~7级风,而从卸货时间中扣除了1天8小时40分,但船方将此计作卸货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