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A”轮和“B”轮所运重烧镁在卸货港所发现的杂物,至少有大部分是在装船前混入的。但这种杂物在装船时或装船过程中并不是不能发现的,而作为承运人的×××签发了清洁提单,并且不能证明收货人事先已经了解并认可货物的这一状况,因此船东应承担赔偿责任。至于货物在海运过程中是否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增加了杂物,已不重要。
2.船东应补偿货方因清除重烧镁中的杂物而采取适当措施使之达到通常用户能够接受的程度所需的合理费用。
3.有关补偿的具体金额,仲裁庭委托海事仲裁委员会秘书处按照上述第2点的原则试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将由仲裁庭作出裁决。
4.本案仲裁手续费和实际开支为人民币×××元,应由船方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