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租方的安排,“斯”轮于1975年2月3日抵达贝鲁特港。同日0745时停靠贝鲁特防波堤南侧,左舷靠泊,船艏朝向出口。为了将“斯”轮所载的拉塔基亚货物转装到“阿”轮,同一天1100时,“阿”轮停靠在“斯”轮外侧右舷,船艏朝向港内,两轮并靠,右舷对右舷。根据船方提供的材料,“斯”轮停靠时,船艏系缆六根,船尾六根,钢缆两根;“阿”轮船艏三条,船尾两根,系到防波堤上,船艏两根,船尾一根系到“斯”轮上。
根据“斯”轮甲板日志的记录和船长报告,发生碰撞的经过如下:
“斯”轮于2月4日0800时开始向“阿”轮转载货物,2月9日因雨,卸货断断续续进行。当日1800时天气发生变化,“斯”轮在船艏和船尾各加两根缆,2000时“斯”轮备车并通知在“斯”轮右舷移动的“阿”轮离开。2030时“阿”轮大副通知“斯”轮船长:“阿”轮船长上岸去了。西南风8/9级还在加强。2130时“阿”轮大部分缆绳被打断,仅剩下系在“斯”轮上的两根未断。同时“阿”轮大副告称:因船长不在他不能承担移动船舶的责任。“斯”轮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和声号要求港方协助,但未得到答复。由于“阿”轮系在“斯”轮上,使“斯”轮不能自行移动。同时,两轮开始擦碰,造成损失。2200时, “斯”轮所有尾缆被拉断。使“斯”轮与防波堤处于几乎垂直状态,但由于艏缆未断,船舶比较稳定。此时“阿”轮抛了锚使“斯”轮的螺旋桨和锚链缠住而可能受损。同时“阿”轮大副通知“斯”轮船长,引水员已登“阿”轮,但船长不在,他不能移动船舶。2300时,“阿”轮前后移动,继续碰撞“斯”轮。10日0430时,天气更加恶化,西南风10/11级,“斯”轮船艏三根缆被打断,“斯”轮船长决定自行驶离码头。0432时,“斯”轮以适当的操作驶离码头。
船方认为,“斯”轮受损完全是由于租方违反租船合同第2条的规定,即“该轮仅在能经常安全浮起或安全搁底的良好的安全港口或地点之间从事合法贸易合法商品运输”,指示该轮到贝鲁特港不安全泊位造成的,因此,租方应对“斯”轮因停靠不安全泊位所受的损失149,757.77美元(包括对“阿”轮损失的赔偿)负赔偿责任。
租方认为,船方关于不安全港的申诉理由是不能成立的。“斯”轮和“阿”轮之间的碰撞完全是他们自己的过错、特别是“阿”轮的过错造成的。“斯”轮和“阿”轮的碰撞责任,双方已达成协议由“阿”轮承担三分之二,由“斯”轮承担三分之一结案。这表明:良好的驾驶和船艺是能够避免碰撞的。因此,“斯”轮所受损失,租方不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