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个体企业女工,在工作中右手拇指被机器夹断,当她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时,被告知“不予受理”;然而就在女工无奈走上法庭为自己讨公道时,被告却拿出了一份由同一个劳动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
1月16日上午,在沈阳市永泰螺旋纸管制品厂车间里,35岁女工岳秀凤像往常一样工作着。9时许,卷管机里面的纸突然断了,岳秀凤立即用右手去机器里面接纸的断头,没想到,她右手拇指突然被夹进了卷管机的皮带里,岳秀凤痛得几乎昏了过去。随后,岳秀凤被送到医院抢救,但她右手拇指却没能保住,院方的诊断为右手拇指末节离断。
2月23日,岳秀凤出院了。这时,她发现厂方根本没有按规定向当地劳动部门报告她的情况。于是,岳秀凤于3月2日来到东陵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认定工伤。
在听取了她本人的情况说明后,东陵区劳动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明确告知,因为岳所在的企业为一家个体小厂,所发生的劳动伤害和争议不属于沈阳市有关规定的管辖范围,所以,对她提出的申请“不予受理”。岳在查阅了相关规定,并且咨询了有关人士后得知,2004年1月1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个体企业中所发生的工人伤亡事故,当地劳动主管部门也可以受理。可是面对岳的质询,东陵区劳动局却称,新条例是颁布了,但具体实施细则还没有下来,该局也没有从上级得到相关通知。无奈,岳一纸诉状将她所在的个体小厂告上了法庭。
7月1日,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但令人惊奇的是,庭审中,被告却出具了一份由东陵区劳动局于4月23日出具的《工伤认定审批表》,认定岳秀凤右手拇指末节离断为工伤。所以,被告认为此事属于劳动纠纷,应该由劳动部门继续处理,要求法院驳回原告岳秀凤民事诉讼的一切请求。
对此,岳秀凤糊涂了,3月2日,劳动局明确告诉她“不予受理”,可4月23日就认定为工伤,这一过程中是怎么受理的?为什么作为当事人一点都不知道?对于这些问题,东陵区劳动局的解释是:4月20日,永泰螺旋纸管制品厂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当时正好赶上新《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在4月8日到达了该局,所以就受理了;至于岳说不知情则是因为企业方面没有通知她的原因;而且企业申请时所提供的材料很全,所以劳动局在认定时不需岳到场,因此该局于3天后作出了工伤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