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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监察案件受理范围交叉的现状思维导图

旧街悲巷
2023-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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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监察案件受理范围交叉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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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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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范围

所谓受案范围交叉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劳动争议或违法行为,既可以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劳动监察机构举报。目前,两部门受理案件范围的划分,是依据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理》和1993年劳动部颁布的《劳动监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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