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内部审计工作规定(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法定代表人因其所任职务而对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国有资产管理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法定代表人离开所任职岗位,应当依法接受经济责任审计。根据工作需要,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在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进行。
第五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任免、奖惩被审计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六条 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经费应当予以保证,经费列入财务预算。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人事教育司(以下简称人事教育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组织工作,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委托。
第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务司(以下简称财务司)负责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工作,根据工作委托,对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第九条 部内有关部门根据责任分工,对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问题和线索,依法依规进行追究和处理。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有计划地进行。人事教育司、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年度审计计划。
第十一条 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任职期间单位的事业发展和经营发展情况;
(八)其他与被审计法定代表人履行经济责任相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 被审计法定代表人以及其所在单位或者原任职单位,应当提供以下资料:
(一)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单位组织结构、资本结构、重要资产产权证明、重要投资合同、贷款合同目录、主管部门有关政策的批准文件等;
(二)单位的管理情况,包括单位内部决策程序以及执行情况、内控制度以及执行情况等;
(三)任职期间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统计资料、单位外部审计报告和管理建议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