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物价局关于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程序的通知
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的核定工作,增加核价工作的透明度,根据《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45号)及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对经济适用住房核价程序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开发建设单位在经济适用住房开工或销售前,应向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时应提供如下资料复印件并加盖报送单位公章。
12、《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申报表》(此表可通过青岛市价格信息网获取,网址http://wjj.qingdao.gov.cn);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踏勘现场,查验报送的有关成本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初审意见。若发现报送资料有不实之处,责成报送单位聘请指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报告,形成初审意见。
初审意见形成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召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部门、市建设主管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共同踏勘现场,通报初审结果,成本资料经中介机构评审的,则由中介结构对评审过程进行通报。由三部门共同对初审结果进行集体审核,并听取建设单位的意见。对审核中存在的有关问题协调解决或向市政府请示解决,形成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集体审核意见。
对形成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集体审核意见,通过青岛市政务网向社会公示十日,广泛征询社会各界的意见,若在公示期间发现问题,市价格主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核实、纠正,最终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最终核定后,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国土资源房管部门和市建设主管部门核定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核定后的经济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通过《青岛市价格信息网》及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在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施行。其他区市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