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租赁双方首先应向市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出租方:(1)房屋产权证件(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和身份证明;(2)出租共有房屋的,须提交共有人的同意书;(3)代为办理租赁房屋的,须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4)抵押房屋出租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5)出租临时房屋,须提交建设规划部门的许可证明;(6)房屋转租的,须提交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承租方:(1)本人身份证明;(2)若属单位,须单位证明。
(二)、租赁双方在市房产管理部门领榷房地产租赁契约》3份,《房地产租赁申请审批书》》1份,由租赁双方如实填写,契约监证后,正本2份由出租人和承租人各保存1份,副本由房产管理部门保存。
(三)、经审查确认符合租赁条件的,由房产管理部门核发《房屋租赁证》。
(四)、如租赁房屋从事生产、经营,必须将此证与工商营业执照一同悬挂在营业场所,且两者要吻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