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后,建议双方签订“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见附件一)。如双方要求海仲主任代为指定仲裁员,请与海仲上海分会秘书处联系。
2、根据《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仲裁费用表》(自2003年5月8日起施行)及《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仲裁收费施行办法》(见附件四)向当事人收取仲裁费。
3、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含100万)以下的案件,由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标的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案件,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标的金额虽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由独任仲裁员成立仲裁庭,进行审理;标的金额虽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但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决定由三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4、仲裁庭对案件进行审理,调解成功则让双方签订“和解协议”(附件二),调解失败则依法作出“裁决要点”(附件三)。
5、仲裁庭将双方签字的“渔业争议仲裁协议书”、“和解协议”或“裁决要点”传真或邮寄至海仲上海分会秘书处。
6、海仲上海分会秘书处根据有关文件,整理制作裁决书,寄交仲裁庭,由仲裁庭签字后,送达双方当事人。
7、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渔业争议解决中心)地址:上海东方路710号汤臣金融大厦1301,电话:021-58200329,传真:021-508109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