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商未果,诉诸法律。由合同签约地法院裁决,并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为最终裁定。
2.未尽事宜另立补充协议,盖章后生效。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签订本合同后双方互换五证,卖方提供铁路大票,如卖方不能提供本合同作废。 4.本合同面签有效。
********能源投资有限公司热电厂电煤相关事宜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协议,并签订本合同。
供货期限:2012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
3.2、质量: 入厂煤收到基低位发热量(Qnet,ar)18.82 MJ/kg(4300千卡/千克),全水分(Mt)全硫(St, ad)灰分(Aad)挥发分(Vad)灰熔点软化温度(ST) 1300℃。
3.3、上述质量指标中,低位发热量低于要求值时,按本合同第4.2条执行,其他指标中,如其中有一项不合格,购方可停止进煤,如经过整顿仍达不到入厂煤质量要求,购方可终止执行合同。
4.1、一票结算,煤价380元/吨(含煤费、运费、装车费及17%增值税)。如遇市场调整,双方协商此价格也作相应调整。
4.2、质价挂钩办法:如Qnet,ar ≧17.98 MJ/kg(4300千卡/千克),每升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奖0.09元/吨;16.31MJ/kg(3900千卡/千克)
克),每降0.0041816MJ/kg(1千卡/千克)扣0.12元/吨;热值低于15.05MJ/kg(3600千卡/千克) ,厂方拒收,已卸入煤场按150元/吨进行结算。
4.3、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煤炭市场价格大幅调整,双方协商后,对供货价格作相应调整,但必须签定调整价格的补充协议或合同。
5.1、由销方安排车辆拉运,交货地点:热电厂煤场。
5.2、拉运煤矿及运距:*******煤矿,******公里。
6.1、数量和质量验收以金山热电厂过衡、化验结果为准。购方依据国家相关标准对入厂煤车车采样、按批化验,每月对当月各项指标进行加权平均,依据本合同第4.1条、4.2条进行结算。
6.2、销方在交货后5个工作日内到购方索取化验结果,若5个工作日内未取,购方视为销方对化验结果认同。
6.3、购方应保存销方备查煤样一个月,如销方对化验结果有异议,可用备查煤样到当地煤质检验机构重新化验,化验结果双方认可。
6.4、如销方入厂煤属下列情形之一:粒度超标、水份大、矸石或杂物多、高温或火煤、上下分层装车,购方可酌情扣吨,情节严重的,拒绝入厂、卸车,已卸煤场的,不予结算。
6.5、销方拉煤必须为合同约定矿煤,窜矿拉煤、以近顶远、途中换煤、掺杂使假等行为,均属销方责任,购方除酌情扣吨外,罚款5000~10000元/车,且要求销方立即停止供煤进行整顿,屡次发生或情节严重者中止合同。
7.2、销方必须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销方到购方核对入厂数量和质量后,购方出具结算手续。
7.3、购方原则上在次月结算上月煤款,如遇资金困难,可适当延长结算期。
8.1、销方根据发电厂月度调运计划组织供煤。购销双方应合理安排供煤计划,保持均衡进煤,如因发电厂原因造成计划未完成,后续月度予以增补,如因销方原因造成计划未完成,后续月度不予以增补。
9.1、本合同生效须满足下列条件: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须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9.2、本合同执行期为2012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合同一式八份,购销双方各执四份。
10.1、本合同适用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
10.2、凡因与本合同有关而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双方可呈报各自的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后仍不能解决,则应将纠纷提交签约地法院提出诉讼。
10.4、诉讼费用由败方支付,除非判决书中另有说明。
10.5、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合同中未提交诉讼的部分,双方应继续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