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和办案人员据理力争:一、法院审查仲裁程序时,首先要保证自己的程序合法。
二、此类案件对中级法院来说相当于一审,根据最高法有关精神,应以开庭审理为妥,却采取书面审理形式,并且书面审理也没依法释(2006)7号文第24条的规定询问5位被申请人。三、2008年10月17日5被申请人才正式收到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文书,在此之前案件已经合议并作出撤销决定明显不当。四、此类案件法律规定两月审结,法院是国家司法,仲裁是民间司法,两者之间关于调卷的纠纷不是审理延时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法定理由。五、“通知不到被申请人”也不是法院的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互相熟识,5被申请人此段时间均未外出,怎会通知不到?即使真的通知不到,民诉法规定的有关法定程序也未采取。
经过协调,有关人员收下了律师的代理手续。四天之后开了一个“听证庭”。负责人说“再合议合议”。
但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律文书法院已经打好了,估计仲裁裁决最终还是要被撤销的。请教法律同仁:5被申请人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一、根据法律规定及最高法解释,此类案件当事人不能上诉,法院不进行再审,检察院进行民事抗诉法院不受理。
二、因为法院只是从程序上撤销仲裁裁决,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不产生影响,因此很难构成“情节严重”,也就很难以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申请人为公司,被申请人为5自然人,是5个相同的合同纠纷仲裁案件。从合同纠纷到现在已过数年,被申请人当初选择仲裁就是因为仲裁花钱少,裁决快。当事人不愿为这事再通过法院一审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