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被告: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地址:长春市明德路。法定代表人:王司功,经理。1992年6月15日,长春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下称“外贸公司”)与长春市朝阳房地产开发公司(下称“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购销合同一份,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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