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要】 股权转让的权利义务关系不但要受《公司法》的调整,还应当符合《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内容和效力将直接影响股权转让行为的效力和履行。
【当事人】 原告:####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王厚忠 上海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信息公司 被告:****经营管理公司 被告:++++商贸城
【案情简介】被告商贸城于1999年9月设立,注册资本150万元,涉讼前实际股东为两名,即被告&&&&信息公司和****经营管理公司,股权比例为59%:41%。2001年4月30日,被告商贸城与原告签订了《加盟协议书》。双方约定被告成为原告的连锁销售网点之一,但其行政隶属、债权债务、经营风险、人事管理等关系不变,加盟期自2001年5月1日至2005年4月30日止;协议同时约定原告在加盟期间对被告转让全额股权及股东权益享有优先收购权。2002年6月30日,原告与被告&&&&信息公司和****经营管理公司签订股权转让的《协议书》,约定原告以600万元全额收购被告商贸城,被告&&&&信息公司和****经营管理公司应于协议生效后10日内移交全部资产,并协助原告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原告应于协议生效后15日内支付收购款80%,计480万元,余款待变更和移交手续完成后付清;违约责任范围为全额损失,违约金定为收购总额的20%。协议同时明确由被告总经理李家蓝负责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同年7月9日,原告按约支付首期款项480万元,由被告商贸城开具收据。次日,被告向原告移交固定资产、经营凭证和库存物品等,原告支付了120万元剩余款项。嗣后,被告商贸城由原告经营至今。另据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决书查明事实如下:2002年6月19日,案外第三人与本案被告&&&&信息公司和****经营管理公司签订《商贸城股份转让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信息公司和****经营管理公司将其对被告商贸城的60%股权转让予案外第三人,转让后被告&&&&信息公司和****经营管理公司各拥有30%和10%的股权,转让价格为330万元,首期付款100万元,争议解决方式为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当日,案外第三人支付100万元。仲裁期间两被告均表示愿意继续履行该合同。终局裁决案外第三人与两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合同》继续履行。因约定中的商贸城有关变更手续至今无法完成,原告交涉无果,以致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600万元及利息。
【被告抗辩理由】 1、被告先前已与案外第三人签订有关被告商贸城部分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之法律效力业经上海仲裁委员会生效仲裁予以确认,故被告无法再继续履行与原告之转让协议,讼争协议应属无效; 2、在讼争协议无效的前提下,不存在违约金的偿付问题,故请求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裁判】1、讼争《股权转让协议书》、《加盟协议书》予以解除;2、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600万元及利息。
本文作者:王厚忠律师 咨询电话:139 1715 15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