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2月27日,四原告傅某一家的亲属姚某,系被告某钢铁公司职工,在乘坐被告的车出差时,与熊某的车相撞,造成姚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熊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2007年1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姚某的死亡为工亡。同年1月19日,四原告与熊某的父亲达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由熊某赔偿姚某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家属误工费共计32万元,该款已当场给付了四原告。由于不能就工亡抚慰金与被告某钢铁公司达成一致意见,2007年3月13日,四原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但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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