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与乙公司于2007年7月26日签订一份锰矿购销合同,约定了货物的数量、单价、供货方式及违约金(总价款的50%)。次日,甲公司依约电汇价款110万元,28日,乙公司将款项退回。为此,甲公司诉请法院判令乙公司支付55万元违约金并赔偿产品差价损失1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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