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涉及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虽然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到劳动法保护,但鉴于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源于民法中雇佣关系,其与民法中承揽关系,均具有由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给付报酬的特征,故而在实践中劳动、雇佣、承揽三者极易混淆。由于确定劳动关系是遭遇伤害的打工者寻求工伤待遇的必备条件,一些用人单位本来与劳动者是劳动关系,为了规避有关法定义务,尤其是社会保险义务,通过订立诸如承包、承揽等合同形式来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逃避责任。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列举了认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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