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见,对于这样的申诉案件,虽然多数案件的监视居住时间不是太长,但涉及罪犯的直接利益,且罪犯有一个比较心理,处理不慎就会产生消极影响。因此,对于这一问题应予重视。为解决这类问题,笔者建议:首先,要在统一思想提高侦查水平上下功夫。将依法办案的理念真正深入到办案人员的头脑中,要防止出现认识上的误区,克服“办案难”和“小题大做”的错误思想,加强学习和培训,提高侦查技能,克服过去过于依赖口供定案的做法,完善其他证据,自觉地依法办案。其次,对申诉案件统一标准进行清理。对于服刑罪犯关于监视居住折算刑期的申诉案件予以重视,认真受理审查,并统一标准进行清理,该纠正的纠正,规定一个时间全面清理前期已经出现的此类情况。对发现的违法监视居住行为,在纠正刑期计算错误的同时,纠正违法监视居住,这才是根本。再次,完善法制进一步明确规定并统一尺度。制定具体规定,对监视居住进行解释进一步明确监视居住的概念,杜绝违法监视居住现象的存在,对监视居住折抵刑期问题,明确规定今后继续采取完全限制自由方式监视居住的作为非法拘禁处理,并不再予折抵刑期,以杜绝此类不正常现象的存在。(作者单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张维《用公民意识弥补制度缺位》:无论是现实社会本身的复杂性,还是世界本身的多元性,都决定了必然会存在法律、制度涉及不到、管理不到的“特区”或“禁区”。而且,制度治理固然确实能体现出稳定、标准单一等优势,但其同时也容易滋生一些其他相对负面的东西,比如长期的制度万能,比如繁多的法规制度,往往较为容易使人出现一种过于依靠制度的消极等待状态,而逐渐丧失应有的积极进取的精神和勇气,而逐渐丧失法治社会极为需要的伦理人格。因此,这就需要人们逐渐摆脱那种过于依赖制度的思维,通过强化和张扬公民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来有效发现、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维护社会的正常运转。(4月6日《新安晚报》)
卢周来《什么是真正的机会公平?》:在经历了计划经济时代平均主义之害后,应该说,对于市场经济应该更多强调“机会公平”而不是“结果公平”,老百姓也是认可的。但问题还在于“机会公平”并不是简单地“让大家在同一起跑线”上。相反,要实现真正的“机会公平”,政府的公共政策就应该主要照顾社会中的弱者,而那些本来就掌握了大量资源的人群则应该有所收敛,只有这样才能真正让每个人都有机会,否则,“起点公平”的最后还是令“赢者通吃”。老百姓目前对社会公平状况的不满,也绝对不是有的经济学家所说的“对平均主义的留恋”,而是对于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进行腐败,或利用雄厚的财富进行寻租的官商勾结的不满。(《法制日报》4月1日)
乔新生《遏制刑讯逼供的一剂良方》:针对刑讯逼供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曾经出台过一系列预防性措施,但现在看来这些措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原因在于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阶段,缺乏法律上的监督措施。如果办案人员拒绝提供真实情况,而仅有受害人的口供,很难立案侦查。最高人民检察院详细列举了刑讯逼供的情形,从几个方面明确了立案的标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为打击此类犯罪,提供了程序保障。此举,对于减少直到根除刑讯逼供案件,可以说是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民主与法制时报》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