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涉嫌犯罪的性质为依据设立的取保候审的条件。规定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的,或列举出若干涉嫌暴力犯罪的,建议不得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3、以是否有犯罪前科为依据设立取保候审条件。建议如果犯有几次前科的规定不得适用取保候审措施。
4、把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适用的对象区别开来,从现行刑诉法来看,二者适用的对象基本一样。建议把刑诉法第60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设定为适用监视居住的条件。把“患有严重疾病”情形再作进一步的明确规定。
5、取消刑诉法中有关“需要逮捕而证据不足”或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不批捕决定后”又适用取保候审的条款。现行刑事法律的基本精神是疑罪从无,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或证据不足以证明有犯罪事实,就是没有犯罪事实,就不符合立案条件,本身就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怎么能对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呢。
6、进一步完善取保候审的机制。在担保人方面可以规定担保人必须是国家公务员等有特殊职业的人。在担保金方面,要依据案件的性质设定担保金的数额。对不在侦查机关所在地辖区居住的犯罪嫌疑人实行取保候审的,可以规定:担保人必须是在侦查机关所在地辖区居住的居民,或必须交纳保证金进行担保。
7、进一步完善“立案”和“撤销案件”的法定条件。现行的立案条件是以“事”为设定条件,而设定现行“撤销案件”的条件是“人”和“事”的统一。根据刑诉法规定的撤销案件条件,如果没有证据证实一个犯罪事实是该犯罪嫌疑人所为,也应当撤销案件。根据立法的本义,这仅仅是对“人”而言,而对“事”往往是不能够撤案的。这样“立案”和“撤案”法定条件就不能够对应,在实际执法中有相应的问题就不能够完美的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