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可以取保候审的事由,可以作两种分类:第一种、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包括:(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对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证据尚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第二种、符合逮捕条件,但存在特定事由的,包括:(1)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2)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3)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侦查羁押、审查起诉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侦查或者审查起诉的;(4)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根据公安司法机关的相关规定,存在下列情形的不得取保候审:(1)人民检察院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2)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在明确取保候审的法定事由之后,就要慎重选择具体的申请事由,这直接关系到申请是否得到办案机关的重视。目前很多人的做法就是填写一个格式申请,这样的申请往往得不到办案机关的重视。笔者的做法是一旦发现符合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就直接围绕该条件进行详细论证,对办案机关进行说服。
申请取保候审除了要紧紧把握取保候审的法定事由之外,还应该紧紧把握社会的大环境,这往往能收到很好的效果。2009年金融危机侵袭之时,相当一部分企业经营困难,政法机关出于稳定经济的大局考虑,对羁押涉嫌犯罪的企业高管这一问题均持谨慎态度,当时律师就紧紧抓住企业高管被羁押对企业应对金融危机可能会产生不利的影响这一点,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取保候审的难度。
取保候审,尽管比较困难,但是犯罪嫌疑人一旦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还是应该尽量地争取,同时注意申请中的一些技巧,往往能取得不错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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