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讨论取保候审制度时,一般是站在犯罪嫌疑人的角度,这当然没有问题。但目前在取保候审制度的设计中公检法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如果不同时站在他们的立场上反思这一制度,取保候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然是无法操作的。对公检法机关来说他们不愿适用取保候审固然与传统的"重打击,轻保护""有罪推定"等观念有关,同时也与取保候审期间的风险责任承担有重要关系。在取保候审期间,一旦被取保人实施了妨害诉讼的行为,具体的办案机关和人员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因而如果没有一定的制度来消除办案机关和人员的后顾之忧,也难以提高他们适用取保候审的积极性。为此,笔者认为,只要办案机关和人员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遵守了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了合法的手续后作出了取保候审,就无须对取保候审期间被取保人所发生的行为承担责任,即使被取保人在取保期间实施了了妨害诉讼的行为,那只能说明取保人没有履行好监督责任或被取保人没有遵守法律规定的义务,或是制度本身存在问题,而由此产生的责任不应有取保候审机关和办案人员来承担。唯有同时从犯罪嫌疑人和公检法机关的角度来考虑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才能使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本土司法资源的培育下健康的生存并发挥良好的作用。
①徐美君:“构建程序化的取保候审制度,”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3年第5期
②李建明:“取保候审法律制度性质的错位”,载陈卫东主编:《保释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2003年版
③汪建成,杨雄:“从英美保释制度看我国取保候审制度存在的问题存在问题及出路”,载陈卫东主编:《保释与取保候审》,中国检察出版社会2003年版
④柯葛壮:“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法学》,2003年第6期
⑤柯葛壮:“完善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几点思考,”载《法学》,200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