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次专项检查的案件范围是2005年提请批准逮捕和审查逮捕的案件。
其中,检察机关有五项检查重点:(1)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的情况和问题;(2)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未批捕的案件情况和问题;(3)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批捕后撤案、不起诉、判无罪,以及经复议、复核改变原不批捕决定的案件情况和问题;(4)对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工作实施监督的情况和问题;(5)有关统计数据与公安机关不一致的问题。
公安机关也有五项检查重点:(1)提请批准逮捕而检察机关未批准逮捕的案件情况和问题;(2)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未执行的案件情况和问题;(3)检察机关批捕后公安机关撤案、改变强制措施以及未移送起诉的案件情况和问题;(4)检察机关不批捕后复议复核和应当复议复核而未要求复议、提请复核的情况和问题;(5)有关统计数据与检察机关不一致的问题。
答: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的根本目的是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的逮捕工作,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严格依法适用逮捕措施。具体来说,这次专项活动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的内在要求。目前全国各级检察机关正在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并深化“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要保证这两项教育整改活动取得实效,必须紧密结合思想和工作实际,既要提高检察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又要解决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是深化这两项教育整改活动的应有之义。
二是解决逮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的需要。近年来全国检察机关逮捕工作不断规范,但也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如:少数逮捕案件质量不高,不该捕而批捕和该捕而不批捕的现象都不同程度地存在;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存在移送逮捕工作不够规范和审查决定逮捕把关不够严的问题;对批捕的执行情况监督不力,等等。还有的问题需要与公安机关共同研究解决,如不批捕案件数量较大的问题,逮捕统计数据不一致的问题,审查批捕工作不够规范的问题等。
三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配合制约的需要。这次专项检查将为公、检两家共同研究解决遇到的问题,以便进一步加强配合制约,提供良好的契机,为今后共同做好逮捕工作奠定更坚实的基础。
答:一是要找准问题。这是专项检查取得成效的基础。各级检察机关要通过自查、互查、上级帮查等多种形式,查找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工作中的问题,要从核对统计数据入手查找问题;通过走访有关机关和部门查找问题;从质量不高的案件入手查找问题;从分析类案入手查找问题。
二是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要从执法思想方面分析,看是否存在重打击、轻保护,重配合、轻监督,重口供、轻证据,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从执法水平方面分析,看是否存在因不能全面、准确掌握逮捕条件,而造成该捕而不批准(决定)逮捕,或者不该捕而批准(决定)逮捕的情况;从监督、配合方面分析,看是否存在对事实和证据审查把关不严,或者对批准(决定)逮捕后引导取证、跟踪监督不力;从质量不高的个案分析,看是案件承办人审查案件不认真还是领导审查把关不严;从工作机制分析,看审查批准(决定)逮捕工作制度是否规范。
三是要认真落实整改,探索建立长效机制。对于检查中发现的检察机关自身的问题,比如错捕或者错不捕等问题,要坚决予以纠正;存在法律监督不力的,要切实强化监督。对于涉及公安工作的问题,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对存在的违法现象,应依法提出纠正意见。同时,要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单独或者会同公安机关建立规范逮捕工作、保证逮捕质量、强化配合制约的长效工作机制。
答:一是加强领导。为了搞好这次专项检查,高检院、公安部决定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具体办事机构分别设在高检院侦查监督厅和公安部法制局。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也要与同级公安机关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集中精力做好专项检查工作。
二是加强督促检查。上级检察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开展专项检查的督促和指导,在各级检察院自查的基础上,可适当组织开展互查或者派督查组抽查。高检院将与公安部适时派出督查组,对有关地区进行督查。
三是加强协调配合。在专项检查中,检察机关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商,必要时可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解决检查中遇到的问题。检察机关内部的侦查监督、反贪、反渎职侵权、公诉等部门之间,要加强联系配合,共同完成专项检查任务。
四是认真做好信息上报和总结工作。各级检察机关要按照专项检查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专项检查情况的收集、汇总、上报工作,专项活动结束时各省级检察院应向高检院报送专项检查情况的总结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