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此相关的一个问题是: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法院能否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以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种观点认为,法院应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这是法院依法行使释明权的表现,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较为常见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查明无中止、中断、延长事由的,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另一种观点认为,诉讼时效只能由当事人主张,当事人不主张诉讼时效时,法院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主要理由是,诉讼时效的适用将使一方当事人获利而使另一方当事人不利,法院如果主动适用诉讼时效,违背了法院中立裁判的原则。我认为,诉讼时效是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重要抗辩理由,只能由被告主张,如果被告不主张原告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则法院不能主动适用。
需要注意的是,本案还可以原告滥用诉讼权利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任何权利行使必有一定界限,逾越这一正当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要求权利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从而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其本质上是法律对私权行使的一种限制,体现了法律追求“矫正正义”和“分配正义”的目标。从各国民事诉讼立法来看,制约和防止诉讼权利滥用已成为一种普遍做法。法国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于拖延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进行诉讼者,可以处以100法郎至1万法郎的民事罚款。匈牙利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应正当地行使诉权,不许进行以拖延诉讼或者混淆是非为目的的诉讼活动。英国要求原告行使诉权须对司法救济确有需要,即法律权利只有受到侵犯才允许起诉。如果滥诉者对相对方造成损害,受害者可以由此对滥诉者提起诉讼。日本对恶意制造诉讼状态的行为是予以排除的。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也禁止当事人滥用诉讼权利。
本案原告在受到伤害后,应积极行使其诉讼权利,避免诉讼时效的经过。原告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第一次起诉是可以的,但其撤诉行为否认了其起诉行为,此后又反复起诉和撤诉,已经构成对诉讼权利的滥用,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理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