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要求增加。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应另行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5条规定:“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子女可以要求增加抚养费的情形。该意见第18条规定:“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1)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的;
(2)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的;
2、是否存在血缘关系的证据,如户口本,派出所证明等;
3、是否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证据,如收养、送养协议、收养公证、收养登记等;
6、父母是否已经死亡或父母是否无力抚养的证据,如死亡证明、残疾证明及收入证明等;
7、收入是否显著减少及是否影响正常生活的证据,如工资证明、收入证明及现在生活状况的证明等。
原告:张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市xx区xx楼。
法定代理人:吕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同上。
被告: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xx铁路局----段职工,住:xx市xx区xxxx号。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与吕某于xxxx年xx月结婚,xxxx年xx月xx日经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内容为:婚生男孩张某归吕某抚养,被告每月付抚养费50元,至张某经济独立时止。如今原告已经念中学,生活费及学费已经远远超过xxxx年的标准,且吕某无法独自抚养原告,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