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接受曾某某的委托,指派本人担任曾某涉嫌盗窃罪的辩护人,依法出席本案的审判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地研究了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武昌检刑诉[2007]×××号《起诉书》,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曾某。现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发表辩护意见如下:
辩护人认为,武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定性准确、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曾某应当以缓刑或免除刑事处罚。理由如下:
一、被告人曾某具有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曾某于××年×月×日出生,犯罪时尚不足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