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在校大学生,虽已成年,但社会认知比较肤浅,法律意识非常淡薄。其实,他无意侵犯他人神圣的财产权利,更无意冒犯庄严的法律,其行为发生纯属幼稚无知所致。况且dy的学业未成。希望法官在这方面给予从轻处理的考虑。
2、××的动机比较单纯,主观恶性不大,他将网上盗窃的行为看做是一种对自己计算机水平的验证,而且dy的行为属于高科技犯罪,与普通形式的盗窃的犯罪手段不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3、危害结果相对不大,虽然dy盗窃的金额为五十九万九千元(¥599000元),但是给三个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只有七万七千七百八十五元四角五分(¥77785.45元),因为其所盗的现金大部未动。根据公安机关起获的现金四十三万八千一百元(¥438,100元)人民币,还有***卡上的余额为三万五千零四十一元四角五分(¥35,041.45元)(户名××××、卡号为9××××××××××),以及涉案财产(一台摄像机、两条金项链)鉴定价值为八千六百七十三元一角(¥8,673.10元),共计四十八万一千八百一十四元五角五分(¥481,814.55元)。加上dy在平顶山用盗窃所得现金交纳房屋押金二万五千元(¥25,000元)和房屋租金一万四千四百元(¥14,400元)可以追回三万九千四百元(¥39,400元)。那么dy给三个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只有七万七千七百八十五元四角五分(¥77785.45元)。希望法官对dy给三个被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大情节给予考虑,能做从轻处理。
4、××××的行为是初犯,dy一直是个好孩子,没让父母操心过,他经常帮助同学和朋友,同学和朋友对他的评价也是很高。从来没有做过甚至没有想过违法犯罪的事,没有任何违法记录,此次行为是一时间理智不敌贪念,最终铸成大错。
5、×××××的悔罪态度非常好,自被羁押之后,dy都一直在积极配合侦查和检察人员的工作。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