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作为一个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发生的社会背景和原因是令人深思的。被告人赵某本身的主观因素当然是第一位的,但是,家庭、社会的因素也是促成本案的不可忽视的原因。法庭调查中表明,被告人赵某是独生子,家长比较溺爱,平日沉迷网络和玩乐,不愿学习,2007年6月份被告人赵某未参加初二升初三的升级考试,主动辍学。我国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对被告人赵某没有完成国家九年义务教育的行为,其父母及当教育行政部门均未及时采取有效引导、教育措施予以纠正。
导致被告人赵某过早的走上社会,接触不良少年,加上本身年幼无知,辨别是非能力差,抵制诱惑能力不强。造成了今天的结局。这其中,家长及各类部门社会角色的不到位,许多法定的社会责任的落空,也是造成被告人赵某今天走上犯罪道路的重要原因。
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预防和教育为主的原则,是我国的一贯方针。只有对未成年人犯实行减轻或免除处罚,才能体现社会正义和法律的公允。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有自首、从犯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免予刑事处罚。”可见,对未成年人犯的刑事处罚能轻则轻、能减则减、能免责免,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人犯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审判的一项重要原则。鉴于本案被告人赵某在犯罪活动中系从犯,主观恶性小,对社会造成的危害较小,且犯罪时仅十六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后有自首情形,被告人赵某的父母,有固定的家庭收入,平日为人本分勤肯,有充分履行监护职责的能力。得知儿子犯罪后后悔万分,充分地向法庭表达了以后对被告人赵某严加管教,切实履行监护职责的决心。因此,辩护人认为,在对被告人赵某进行处罚的同时又要使他鼓起重新做人的勇气。为使被告人赵某彻底悔过自新,健康成长,建议法庭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免除对被告人赵某的刑事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