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九都律师事务所接受王洁委托,指派我担任王某的二审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王某交通肇事案的事实认定基本清楚,量刑亦在法律规定的幅度之内,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辩护人认为可以对被告人王某处以缓刑而不必适用实体刑,理由如下: 1、王某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结果中主观过错很小。 A、行车地是车主张经旗指定且并未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中的规定。 B、受害人是自己追尾导致其当场死亡。 2、王某在案发后有深刻的悔罪表现。 如实陈述案情,对被害人的死亡表求了深刻地忏悔,在亲属的积极配合下,不惜举债对被害人家属予以经济补偿,而这部分补偿根据省高院的规定,应属车主承担的范围。 王某的这一行为得到受害人家属的高度谅解并主动向人民法院要求牟被告人以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虽然一审判决对王某的量刑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但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王某交通肇事逃离案的社会危害性已经降到了最低,刑法对惩治交通肇事逃避的交法目的实际上已得到实现。因此,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王某处以缓刑。如果能做到这样,王某一定会在法律的惑召下获得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