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单位下班后,被告人用摩托车带同村被害人回家时,**说要带被害人出去转转,被害人只是简单的说了句“咱们回家吧”,在**并没有像往常一样直接回家时,被害人在路上也无其他言语阻止被告人出去转转的行为,即使被害人不知道被告人的真实用意,但是被害人已经默许和**出去转转了。
2、**停车后,被害人也只是说“回家吧”,在**抱住被害人的时候,被害人就已经明知被告人有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要求,人在危险状态下,呼叫是人的本能,但被害人并没有呼叫或对被告人提出警告。
3、从被害人的陈述和被告人的供述来看,被告人给被害人脱衣服和施暴的过程中,被告人没有对被害人实施打骂、捆绑、卡脖子等严重的暴力行为,也没有语言上的威胁,对被害人仅仅是抱住不放,尚不能使被害人完全达到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同样在整个过程中,受害人也没有进行强烈反抗,没有抓打、扯咬、被告人的行为,没有进行大声呼救和呵斥,受害人所采取的行为仅仅是用手推被告人而已。双方没有明显的搏斗行为,这点可以从双方在侦查机关的口供得到证实。女方此种表现也是被告能够得逞的一个原因。
4、根据被告人口供,被告人和被害人在下午7:35分离开单位,7:50分将被害人送到家,算上路途上的时间整个过程仅仅15分钟,被告人和被害人真正发生关系的时间没有1分钟,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听被害人讲要去告诉她丈夫,**因害怕,主动停止了继续施暴的行为,将被害人从地上拽起。自动停止的行为虽不能说是犯罪的中止行为,但能够说明被告人已经产生悔恨之意,迷途知返。
5、从女方事后的态度看,被害人穿好衣服后,趴在被告人的肩膀上哭泣,辩护人认为被害人因此事对被告人没有产生仇恨,否则她不会再靠着被告人的肩膀,用被害人自己的话讲,就是她不想伤害他们中的任何一个;在被告人将被害人送到家后,被害人还告诉其丈夫送送被告人。
6、从该行为对女方造成的后果看,本案被告所实施行为短,受害者没有任何身体上的损害,衣物没有任何破损,没有给社会、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和社会影响。
7、从报案时间看,受害人并没有在案发当天报案,而是在第二天中午下班后,先找到被告人家中想私下解决,在解决未果的情况下报的案,被害人报案的动机不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