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法中将这种两罚制界定为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与单位犯罪概念相一致的。目前,这一制度主要是指对单位处以罚金并对其中的相关成员处以自由刑为主的多种刑罚手段的刑罚制度。
两罚制又称双罚制,是指在运用刑罚方法处罚的同时,也处罚与该犯罪有关的法人内部成员。是当今确立法人犯罪或单位犯罪的国家最为推崇的一种处罚方式。
具体概念可以概括为司法机关在对违反刑法应该接受处罚的单位或法人进行定罪量刑时,既处罚单位或法人又处罚其中某些自然人的一种制度。对于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内容,各国立法均存在差异,但总体上却是保持一致的。单位犯罪的两罚制是伴随着单位犯罪在我国的确立而广泛采用的一项制度。
从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一次采用到1997年刑法典中正式确立,单位犯罪的两罚制在我国已经经过了将近20年。虽然这一制度是在结合外国法人犯罪两罚制和我国国情的基础上确立起来的,但是由于对一些特殊性的考虑不够完善,加之制度建立之初我国市场经济尚不够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刚刚起步,没有足够的实证分析和经验积累,对于这一制度的理解和确立也存在着很多不足之处。总的来说是采用了以单位罚金刑和成员的自由刑为主的一种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