界定出借行为是否合乎常理,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调查:
一是出借方是否具备出借能力。一看出借数额是否超出了出借方的经济能力;二看出借时是否有口头约定或书面借据,如果有借据,要重点审查借据上是否写有偿还时间、期限等约定内容;三要调查出借方的家人是否知晓,一般正常借贷,出借方的家人是知情的,有时出借时还会有家人在现场,而名借实贿“借”的过程较为隐蔽,知情人一般仅包括出借方和收受方,很少有其他人在场;四要调查借据形成的详细情况,如书写时间、地点、经过及笔迹、纸张、见证人等,详细审查这些细节与收受方的陈述是否存在矛盾或疑点,旨在甄别借据是否为行受贿双方掩盖犯罪行为的手段。
二是借贷方是否有偿还的意思表示和偿还能力。首先看借贷方是否有过归还的意思表示。如果借贷方有“归还”的意思表示,还要结合各方面因素综合判断其“归还”意思表示的时间和心态,一看是客套话还是真实意思表示;二看是在案发前还是案发后。其次看借贷是否具备偿还能力。可以从借贷方的正常收入、实名存款、对外债权债务、固定资产等方法收集证据来判断其是否具备归还“借款”的能力。
三是借贷方是否有合乎情理的借款事由。正常民间借贷中,借贷事由是正当合理且真实可信的。而“名借实贿”中借款事由往往看似“合法”、“合理”,实则表现反常,不合情理,经不起推敲。收受方往往不是因为急需而“借”钱,借到的钱款也大都存入银行或用于高消费。借贷方、收受方对于真实的“借款事由”避而不谈,知晓真正“事由”的人员也很少。故要重点审查借贷方对借款是否实际使用,以此甄别借贷方对所借款物的真实用途。
四是审查借贷方是否在借条约定期限内偿还。如果是长期未归还的,要认真调查未按时归还的真实原因,及未归还的理由是否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