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方起诉此案时,指控蔡小红侵吞公款1000余万元。后经法院查明,蔡小红从1991年到2000年,采取截留转账支票的方式,侵吞各门市交来的货款实际为840余万元。
庭审时,蔡小红的辩护律师提出蔡小红没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故意,她只想借给张虹光使用,之后再归还公司,也没有实施掩盖、隐瞒公款或公司资金去向的行为,应属挪用公款。
但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的有关规定,行为人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财务账目上反映出来,且没有归还行为的,应当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蔡小红利用职务便利,将门市用于支付货款的转账支票直接交给张虹光,而其本人又负责门市和总店之间的账目记录和保管,虽然蔡小红没有平账,但已造成所非法占有的公款难以在单位账目上反映出来,且二人极少有归还行为,因此应当认定二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虽然蔡小红、张虹光都供述开始只是想挪用,但随着借款的次数增多,欠款的金额越来越大,张虹光已无实际归还能力,在此情况下,蔡小红仍从单位拿出公款给张虹光使用,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有关非法占有目的认定的规定,对于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可以认定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且案发后蔡小红、张虹光又潜逃长达3年之久,进一步印证了蔡小红、张虹光的非法占有目的。
法院鉴于蔡小红能如实供述并认罪悔罪,且司法机关查封其名下房产一套,部分挽回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对蔡小红酌予从轻处罚。张虹光因协助抓获蔡小红,有立功表现,也获得了依法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