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我院审理重庆××电机厂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单位重庆××电机厂系民营企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为了进行企业并购,因流动资金短缺遂以月息8%-70%的利率,面向企业职工和社会公众140人吸纳资金2117万余元。至案发时,尚有107万元未归还。
2006年我院审理的潘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人潘某挂靠房地产企业进行房地产开发,因开发过程中资金不足,遂以在建工程抵押月息1.5%-20%的高息面向社会公众33人非法吸纳公众存款768万元。
2008年我院审理的重庆×中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单位重庆×中学系民营学校。因新校舍建设资金缺口极大,为达到筹集资金的目的,遂以月息1分至3分不等的高息借贷方式,向社会公众和单位职工共计80人吸收资金874.5676万元,除已归还20.31万元,尚下欠854.2576万元至今未归还。
2008年我院审理大足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告单位系民营建筑企业,在房地产项目开发过程中,因缺少开发资金遂以月息1分至1角的高息,面向社会公众68人吸纳资金1624万元,至案发时尚有1611万元未归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