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犯罪空间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场所,一般具有三维性。这种场所可以是室内、室外、公共场所、荒郊野外等,没有犯罪空间,行为人将无法作案。然而,随着互联网络覆盖全球各地,把全球变成了一体,犯罪空间也由三维变成了多维。由于网络犯罪空间与传统犯罪空间的不同,决定了网络犯罪的无国界性、行为与结果的分离性以及巨大的危害性。网络空间的全球化、虚拟化打破了主权疆域的界限,为犯罪分子跨地域、跨国界作案提供了可能。
如何确定网络犯罪的犯罪地,是一个争议激烈的问题,从世界范围来看,最为著名的案例,是1996年的U.S.诉THOMAS案。美国加州的 THOMAS夫妇经营一个名为“世界上最龌龊的地方”的电子公告版,为付费的用户传送********,附有精美的广告词,诱使用户订阅、购买录像带。田纳西州的邮政检查员DIRMEYER以化名提出申请成为用户,并下载数个图形文件,拿到了他所需要的“证据”。利用这些证据,DIRMEYER向田纳西州西区联邦法院指控THOMAS夫妇违反了该州的法律和《FEDERAL 0BSCENITY LAW》。法院认为,尽管THOMAS夫妇的材料是储存在加州自己家的电脑中,由用户个人自由下载的,且不违反加州法律,但是却是在田纳西州被发现的,违反田纳西州的法律,因而被判有罪。该案引发的争议是:在超地域、超国界的全球信息网络系统中,人们是否必须遵守世界上其他地区相互冲突的法律。
2000年11月在海南省海口市召开的“新千年中国刑法问题研讨会”上,无国界犯罪的管辖问题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及刑法典规定,犯罪行为或者犯罪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领域内的,即认为是在中国领域内的犯罪。但对于网络犯罪行为并未发生在中国领域内,而行为在空间上穿越了中国领域的,我国是否有管辖权,法学界存在着诸多争议。
二、网络空间给国家管辖带来的冲击
世界各国、各地区政府对于网络犯罪的管辖权问题都十分关注,并积极地扩张其管辖权的范围,从传统的国家(地区)领域之内,扩大到整个虚无空间的网络之中。这样一来,等于世界各个国家或地区对于任何网络上的犯罪都可以主张刑事管辖权,这不仅可能造成对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过度侵害,也必然对传统意义上的国家主权形成巨大冲击。
因此,有学者建议,应摆脱传统地域管辖的观念,承认网络虚拟空间是一个特殊的地域,并认为在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中存在一个法律上十分重要的边界。人一旦进入网络世界,则应适用网络世界的法律,而不再适用现实世界中各国不同的法律,即所谓的“网络自治论”。这样,网络就彻底颠覆了植根于真实空间的立法系统,或至少推翻了“网络空间应该由各地方法律来管辖”的主张。
然而,作为系统管理人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并未像该理论的倡导者所主张的那样,实际行使网络空间的自治权利,制定相关立法并惩罚违反规则的人。况且,ISP尚不具有制定网络法律的合法权力,即使ISP制定出特定网络领域的行为规范,也还要靠国家的立法机关承认其规则的法律效力,靠国家司法机关的协助来实施。毫无疑问,国家不会轻易放弃其对网络空间的管辖权。因此,国家如何有效行使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是各个国家面临的严峻挑战。
三、中国如何确立对网络犯罪的刑事管辖权
我国传统刑法的管辖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主,其他属人原则或保护原则为辅。笔者认为,对于非涉外网络犯罪,仍采用犯罪地和被告居住地法院管辖原则;而对于涉外网络犯罪,则应采用属人主义和保护主义原则来行使管辖权。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问题:一是犯罪地的确定;二是对于发生在本国境外,由非本国籍人实施的非直接针对本国及其公民的犯罪,中国是否有管辖权﹖笔者就这两个争议问题阐述一下自己的观点
一非本国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地或结果地不在本国领域内的犯罪的刑事管辖权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可按以下两个途径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