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手段比较轻微。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毋庸置疑,但被告人是利用自己掌握的调配润滑油的技术手段,从整个案卷材料显示,被告人生产的润滑油质量是合格的。证实被告人的犯罪手段比较轻微。
2、认罪态度好。案发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抱着真诚悔改的正确态度,配合公安机关查清自己的犯罪事实。从公安机关的讯问,一直到今天的开庭审理,被告人张**都积极配合,主动自愿交待案件的全部经过,没有一点推卸责任的行为,并表示服从司法机关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对被告人张**从轻处罚。
3、其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张**今年32岁,身世坎坷。家庭一直十分清贫。早年因家庭困难,自己的三个姐姐都在小学就缀学在家务农,而自己虽成绩优异,被乡重点中学入取,但终因交不起学费而被迫缀学。2006年,父亲也因积劳成疾无钱医治而病逝。现其母亲也已高龄且体弱多病。其妻大学毕业后,也没找到合适的工作,四处打零工,入不敷出。张**现在正处于人生中负担最重、经济压力最大的一个阶段。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从主观上说是为了生活。这种情况,与那种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在主观恶意上有本质的不同。因生活负担的犯罪与追求物质享受、以营利为目的的犯罪相比,主观恶意要明显的小。请求法院在对张**量刑时,考虑区别对待。其次,张**在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触犯了法律,可能对社会产生危害性之后,就决定洗手不干了,同时也已经注册并开始制作自己的品牌(向法庭提交的赛达的注册商标印证这一事实)。由此也可以看出,其主观恶性不大。请求法院在对张**量刑时,考虑区别对待。
4、被告人犯罪的动机主要是对国家法律认识不够。被告人张**本次犯罪主要是由于对国家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了解不够,认识不足,贪图小利,偶起犯意,是偶然失足。张**在此之前,一向遵守法律法规,从未被司法机关处理过,没有前科。本次犯罪,是初犯。请求法庭对张**本着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理念,对其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