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犯罪多有预谋。行为人是运用计算机专业知识从事智力犯罪行为,事先均有较为周详的计划。
二是犯罪隐蔽性强。网络犯罪作案时间短、过程简单,没有特定的客观表现形态,一般也没有固定的犯罪场所,犯罪主体可以单独行动,可以轻易销毁作案痕迹,因而发现和侦破网络犯罪、确定犯罪主体都较为困难。
三是犯罪主体呈低龄化趋势。网络知识的普及使得越来越多的青少年熟知网络应用,而由于自身易冲动、喜欢刺激的心理特点和淡薄的法律意识,使其往往非法侵入他人网络获取非法利益。
四是犯罪侵害的目标较集中。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主要是为了非法占有财产或扰乱社会秩序,因而犯罪目标主要集中在金融、证券、电信等重要部门、单位或各种大型公司,其中金融、证券等部门是被攻击的重点对象。
五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使整个社会对网络的依赖日益加深,网络犯罪的肆意入侵和破坏,极可能导致运用网络的单位工作陷入瘫痪状态,特别是对一些涉密单位而言,网络犯罪如导致涉密资料泄密或被破坏,后果更是不堪设想。
由于目前社会上对网络高科技犯罪不熟悉,对其特点、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足够的技术力量和相应的管理措施来应对,加之相关立法滞后,一些网络盗窃、诈骗类的行为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打击。
为此,法院建议:
一是加紧制定相关法律,借鉴国外网络立法的成功之处,制定《网络行为法》,规范网络主体的网络行为。
二是成立电子数据司法鉴定中心,对作为诉讼证据的存在于计算机及其他信息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鉴定,以更有力地打击网络犯罪。
三是不断完善与计算机网络有关的安全防护措施,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青少年的道德品质和法制教育,从而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网络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