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机不明。正常人实施犯罪行为总是存在一定的动机,例如谋财、满足性欲等。对智力障碍者来说,如果智力缺损严重到使行为人意识不到自己在做什么,或者不能意识到自己真正在做什么,即属于无作案动机,或者称为动机模糊、动机不明,多表现为行为人不能说明自己作案的原因,或者所说的原因十分奇特,与现实情况完全背离。
(2)病理性动机。此种情况在单纯智力障碍者身上比较少见,但有些智力障碍者合并出现其他精神障碍,如智力障碍并发精神分裂症、偏执型精神病等,就可能出现幻觉、妄想等知觉、思维障碍,虽然此类行为人存在明确的动机,但他们的动机是出于虚幻的需要,正常人无法理解,正因为此种动机无法被人理解,比较容易识别。
(3)现实动机。此种动机与精神正常者产生的动机区别不大,都是出于生理、社会、心理等需要,即便这种需求不是合理、合法的需求,也属于现实动机,对智力障碍者来说,他们有可能不能采取正确、恰当的方式满足自己的需求,或者难以控制自己的欲望从而实施犯罪行为。对基于现实动机作案的智力障碍行为人需要仔细甄别,与普通人的道德品质和法律意识低下区别开来,防止将严重智力障碍者视为普通人犯罪。有些智力障碍行为人由于思维能力差,推理判断往往不符合逻辑,虽然他们的动机是现实的,但多多少少显得荒谬可笑,对基于现实动机作案的智力障碍行为人的审查,不在于行为的动机方面,而在于行为的控制、行为方式上面,即行为人是否能支配自己的情绪、行为,是否能以正常方式满足自己的欲望。例如,有的智力障碍行为人不能对强奸行为作出合法与非法的判断,他们不能理解性欲的本质,不清楚法律、社会规范对性行为有何限制,因为不能通过正常、合法的方法解决性欲冲动而实施强奸行为,其中比较严重的智力障碍者甚至可能不加选择的侵犯亲人、邻居等,而对于辨认能力正常的人而言,他们一般会对犯罪对象有所选择。
(4)混合动机。即病理性动机和现实动机的混杂,其中某种动机可能占据主导地位,审查时要特别注意行为人作案是否具有深层次病理性的原因,而不能仅仅根据直接的、现实的原因认定其作案动机。有的智力障碍行为人归案后所供犯罪动机看起来合乎情理,但深究下去可能发现该动机受到其他精神障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