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法典关于刑事行为能力年龄阶段的划分采用三分制:一,不满14周岁的人,处于完全无刑事行为能力阶段;不对任何刑事罪行负责;二,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处于相对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只对自己实施的一些严重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三,年满16周岁的人,处于完全刑事行为能力阶段,对自己实施的、刑法规定的一切故意或过失危害行为都要负刑事责任。
刑法关于行为能力的判定依据是人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有无、强弱。法律上认为,是否年满14周岁是这种辨认、控制自己行为能力有与无的界限; 16周岁是这种能力由弱转强的分水岭。当然,法律对14、16周岁的确定是一种立法技巧,是法律拟制。不是每一个人到了16周岁都必定具有完全的辨认、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也不是每一个未满14周岁的人都必然不具有这种能力。法律的规定本身所体现的是一种社会利益的具体普遍性。任何事物的发展都是一个阶段性的过程,任何的临界都只是拟定的,14、16周岁虽然是明确的规定,但其实质却是抽象的体现。法律将刑事行为能力划分为三阶段,是基于一种操作性和适用性的考量,。
我国民法在民事行为能力方面有的规定与刑法相比是类似的:一,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处于无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二,10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处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阶段;三,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处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阶段。
民法设立这样的民事行为制度,目的有二:1、保护意思能力薄弱、社会经验欠缺的人;2、维护交易秩序。
通过对刑法,民法关于行为能力年龄划定上的简析,我们发现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都采取三分制形式,在无行为能力与完全行为能力之间存在一个相对行为能力阶段。它们的不同之处可以归结为相对行为能力阶段的起点与终结点不同,阶段跨越的年龄跨度不同。刑法中相对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始点与终点为14岁与16岁,中间跨度仅为2年;民法中相对民事行为能力阶段的始点与终点则为10岁与18岁,中间跨度为8年。何以两者有这样的差别呢,为何不作统一化规定呢。这里试作这样的分析:刑法与民法分属于不同的法律领域。刑法是公法范畴的部门法,民法是私法范畴的部门法。两者的调整对象的性质也不相同。刑法调整的是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公权力的关系。一方面,被纳入刑法调整范围的个人的行为都是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另一方面,一个人的刑事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是相一致的,刑事行为能力的具有界定在哪个年龄段,就意味着刑罚在哪个岁数的人群中可以开始适用。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其心智发育是不完全而且是脆弱的,宜用教育方式而非惩罚性行为。故任何刑罚的适用都应该是谨慎的。所以,刑法上对行为人意志能力方面的起点要求要高一些。这样的考虑是利于行为人一方的。当然,法律在保护未成年人的同时,也要顾及社会利益的平衡。由此,法律将完全刑事行为能力的年龄规定在16岁,压缩了相对刑事行为能力的跨度,从而加大了国家公权力介入的力度。一高一低便实现了利益的平衡。
而民法调整的是私与私的关系,国家公权力不能介入。因此,保护行为人的合法利益,以使交易达至公平、公正、等价有偿便是民法必须的也是唯一的准则。相对民事行为能力起点划定在10周岁,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这是符合青少年智力发展规律,并且是有利于未成年生活能力的培养和发展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起点划定在18周岁,即成年人阶段,这也是充分保护行为人权利的体现。一个成年人开始较为熟识一系列的社会民商事规则,并积累了一定的社会生活经验,允许其自由的进行民事行为,对自己行为负责是合理的,也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