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剥夺政治权利刑的适用。对犯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罪的未成年罪犯,除依法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一般不附加判处剥夺政治权利刑。对于未成年罪犯,不应单独适用剥夺政治权利刑。
2、从轻、减轻处罚的适用。对未成年人罪犯依法从轻处罚,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依法减轻处罚,应当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判处刑罚。在具体量刑时,不但要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和危害社会的程度,还要充分考虑未成年人犯罪的动机、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犯、偶犯或者惯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等情节,以及犯罪后有无悔罪、个人一贯表现等情况,决定对其适用从轻还是减轻处罚和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幅度,使判处的刑罚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改过自新和健康成长。
3、缓刑的适用。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未成年罪犯。犯罪后有悔罪表现,家庭有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助措施能够落实,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适用缓刑。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宜适用缓刑:惯犯、有前科或者被劳动教养二次以上的;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4、免予刑事处分(刑事处罚)的适用。未成年罪犯中的初犯、偶犯,如果罪行较轻,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免予刑事处罚:预备犯、中止犯、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以及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对免予刑事处罚的,可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偿道歉、赔偿损失,或者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