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税收理顺资源性要素的作用,应建立和完善循环经济法,为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提供法律依据。
加快循环经济的立法步伐。建立健全循环经济法律法规体系,进一步明确社会经济主体对发展循环经济的责任和义务,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权限和责任,国家对发展循环经济的激励措施等,为我国构建循环经济社会,制定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提供法律保障。
注重税制体系的规范和税种之间的协调。要避免宏观税负过快提高,必须依据"有增有减"的原则,对现行税制体系进行结构性调整。在主要税种优惠的基础上,对符合减排的设备、产品、技术、行业等,给予一定的税收调整。
改革消费税。适当拓宽消费税征收范围,在消费税的征收对象中充分考虑资源耗费量大、生产工序及后续使用中破坏环境的高污染产品。
调整资源税。一方面适当考虑扩大征收范围,另一方面进一步调整计税依据和计税方法;再次,有效整合现有税费。
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和收费制度改革,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提高资源税税率,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
开征环境保护税。可将目前的各种有关环境污染的收费项目进行整合,具体税目可以分为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噪音污染等。